子女虽登记为房屋产权人,处分老年人长期居住的房屋应尊重其真实意愿
【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
吕某诉戴某排除妨害纠纷案[入库编号:2023-07-2-039-001]
【基本案情】
戴某(85岁)系吕某之母。案涉房屋登记于吕某名下。吕某夫妇为接送孙辈上学于工作日与戴某共同居住。吕某因感房屋较小、生活不便,欲置换房屋,承诺保障戴某居住需求。戴某认为自己已在该处居住半生,邻里熟悉,就医便利,希望能在此终老。即使新居面积更大、条件更优,亦不愿搬离旧宅。因协商未果,吕某以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起诉请求判令戴某不得妨害其置换房屋行为。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沪0104民初8225号民事判决,驳回吕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吕某提出上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沪01民终1190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子女虽登记为房屋产权人,但在处理家庭内部关系时,不应仅关注不动产登记,而是要综合考虑购买房屋的资金来源、家庭居住情况、一方承诺等因素。子女作为登记权利人行使民事权利时应注意必要限度,遵循中华民族安土重迁的传统,充分尊重、理解母亲想在长期居住房屋内颐养天年直至终老的意愿,充分考虑房屋便于母亲就医、社交等因素,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排除老年人居住权利,切实保障老年人居住权益。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案涉房屋系吕某父亲生前因单位保障家庭用房所购买。戴某此前放弃登记为产权人,但不因此丧失居住权。吕某欲置换房屋以提高居住品质,但戴某已至耄耋之年,有在此颐养天年直至终老的意愿,吕某轻视戴某意愿而欲售房置换不当。判令驳回吕某的诉请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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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物权与担保卷I》252页
观点编号114